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时间:2018-05-23 14:3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林丽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林某,但林丽某依然我行我素。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林某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三)案例评析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通过司法干预向社会表达一种新的视角,即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成员还是国家一员,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司法机关应当有效干预。本案宣判后,法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林某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着实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级多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林某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林某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不仅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同时,本案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统一法律适用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导向具有示范意义。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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