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收了多少彩礼? ——“孤独”的答辩,细致的查证!

时间:2019-04-23 10:1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案件,标的金额的大小并不能完全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的难易很大程度取决于对于关键事实的有效证据数量。

近日,笔者代理原告参加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收取彩礼的金额,尽管被告进行了“孤独”的答辩,但原告通过构建紧密相连的证据链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细致的查证。

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下半年,郭先生与许小姐经中间人介绍相识、交往并开始谈婚论嫁。

期间,在与许母沟通结婚彩礼金额时,中间人说当地习惯是彩礼10001元,寓意为“万里挑一”。许母仅回答说许小姐的姐姐结婚时男方彩礼为5万元,但未明确要求郭先生给付彩礼的具体数额。中间人将此番谈话转告郭母后,经网上搜索、咨询同学和朋友,郭先生和母亲决定给付彩礼52099元,寓意为“我爱你久久”。

此后,许母又提出女方家人置办衣服款,郭先生和母亲决定按与许小组共同居住的5个人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付购衣款10000元。

为了将52099元装进一个红包中,郭母专门去婚礼用品店购买了大红包,并精选六百二十张100元、一张50元、二张20元、一张5元、二张2元的崭新钞票,在订婚宴当天早上,由郭先生的姑夫再次清点后,将其中的52099元装进一个大红包中,10000元装进一个小红包中。

中午的订婚宴中,在双方亲友、中间人夫妇共计18人的当面,郭母取出大红包并向众人展示、介绍是给女方的彩礼钱52099元,寓意是“我爱你久久”,并将红包亲手交给许母。随后,又取出小红包并向众人展示、介绍是给女方的衣服购置钱10000元,并将红包亲手交给许母。湊巧,郭母展示大、小红包的这一场景被郭先生的姑姑用手机拍照记录下来。

数月后,郭先生和许小姐的婚约因故解除,郭先生起诉要求许小姐退还彩礼。

庭审答辩中,许小组承认收到两个红包,但称其回家打开红包清点后,彩礼为10001元,即郭先生就是按当地习惯的“万里挑一”给付了10001元彩礼。

因为订婚宴现场并未打开红包,故对其中的彩礼金额,如果许小姐与郭先生母子二人的陈述不符,他人难以确知彩礼的具体金额。因此,只有在庭审中就订婚宴现场的细节情况,通过对被告、证人进行细致询问,才能让彩礼的具体金额得到一个“高度盖然性”的结论。

为此,原告申请5人出庭作证,被告申请1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介绍人夫妇、郭先生的母亲、姑姑、姑夫以及被告申请的证人,对于彩礼金额信息的来源、金额的确定和寓意、彩礼钞票的挑选、面额、清点以及红包的选购和大小、彩礼的装包和订婚宴现场的展示、介绍、交接等案情进行了审查。

针对被告自称清点10001元彩礼时面额为一百张100元、一张1元的钞票,其中5001元放在大红包中、5000元放在小红包中等案情的陈述,笔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辨析:1、如果彩礼金额如被告所说为10001元,这意味着原告将5001元和5000元分别装入大、小差异明显的两个红包内,由自己的母亲在众人面前展示、介绍,不符合常理。2、如果原告母亲展示、介绍彩礼金额为52099元,被告打开红包后彩礼却是10001元,面对数万元的彩礼差额并考虑个人终身伴侣的人品,被告不可能“淡定”到数月后才因其他原故与原告解除婚约,更不可能“淡定”到开庭时才对彩礼的金额进行辩解。3、在确定婚姻大事的订婚宴上,将10001元的彩礼谎称为52099元的彩礼,以二人的婚姻和幸福为代价仅仅是为了节省彩礼钱,这即不符合中国老百姓订婚的传统,也不符合一个母亲和一个准新郎操办婚姻大事的心态……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确立了民事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法官基于优势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时,即可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的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鉴于订婚宴现场未打开红包清点(这也不符合中国老百姓订婚的传统!),原告提供证据受到的限制、证人的亲属关系对于证言效力的影响,对于两个红包中彩礼的具体金额,应当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予以认定。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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