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重点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18-05-28 16:4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重庆双槐电厂二期系重庆市重点能源项目,投资金额达六十亿元,根据需要,电厂自筹资金修建运煤铁路专用线,该铁路专用线经过原铁道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合川区政府等职能的立项和批准,铁路专用线的各项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进展顺利。原告黄德荣的房屋在铁路专用线旁边,离专用线的16号大桥桥墩的距离达数十米,但原告认为16号桥墩占了其宅基地,要求赔偿其损失,并且多次阻工,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发电公司)作为原告曾起诉过黄德荣,要求黄德荣停止阻工行为,合川区法院支持了第二发电公司的请求。但为了使铁路专用线按时营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合川区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但由于原告黄德荣期望值太高,最后协调未果。后原告黄德荣以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五十万元,本所律师钟长汉接受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后,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16号桥墩是否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而且被告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铁路专用线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是经过职能部门征收并划拨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即使铁路专用线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那也只是一个因土地征收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不能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本案纷争,因此理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合川区法院采信了代理人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黄德荣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为由驳回了上诉人黄德荣的请求。本案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本案到底是属于因土地征收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钟长汉)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依法担任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发电公司)与上诉人黄德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二审阶段中第二发电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审理中,第二发电公司提交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合川区政府、合川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双槐电厂修建二期扩建铁路专用线的批复等系列文件,该系列证据足以证明第二发电公司修建铁路程序合法的,是经过职能部门审批了的,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第二发电公司修建铁路程序不合法,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擅自强行开工等情形。

第二、在审理中第二发电公司提交了合川区规划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双槐电厂二期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及红线图,施工图、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二社部分地形图,该组证据足以证明铁路专用线16号桥墩是修建在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红线图内,没有占用上诉人的宅基地。一审审理中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去看了现场,上诉人的房屋和宅基地完好无损,专用线16号桥墩离上诉人房屋北面外墙有十几米的距离,根本就不存在侵占上诉人宅基地的情形。不知上诉人所称第二发电公司非法占用其宅基地的依据何在?法理何在?

第三、上诉人宅基地门前的那块空地上诉人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是1998年仪北路改造时的老公路基,第二发电公司的证人出庭也证实该事实,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该土地证形成时间在901225日,在仪北路改造之前,土地证载明北面至壁外0.2米抵公路,说明当时在上诉人房屋北面外墙0.2米有公路经过,而且南北方向宅基地长度为7.9米,说明现在上诉人宅基地门前的那块空地是原仪北路老路基,现场勘查的结果是铁路专用线16号桥墩离上诉人房屋外墙有十几米,根本就不存在侵占的情形。

第四、上诉人在审理中提到的铁路线离上诉人房屋过近以及环境噪声问题,代理人认为上诉人提到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 本案案由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审理的焦点是第二发电公司修建的16号桥墩是否侵占了上诉人的宅基地,而上诉人提到的离房屋过近以及环境噪声问题,是属于一个相邻权法律关系,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 第二发电公司修建的铁路专用线是经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的,而且是经过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不可能存在离房屋过近的情形。三是 现在铁路专用线还没有开通和运营,上诉人提到的噪声污染纯属上诉人的单方臆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第五、本案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二发电侵占了上诉人的宅基地,但是自始至终,没有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虽然上诉人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该土地证只能证明上诉人的宅基地南北方向7.9米,而第二发电公司修建的16号桥墩离上诉人房屋北面外墙有十几米距离,而且该土地证的北面外墙0.2米处原来存在一条公路,不存在侵占宅基地情形,至于上诉人房屋门前那块空地到底属于谁享有使用权,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六、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第二发电公司修建铁路的土地经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后,再由政府职能部门划拨给第二发电公司使用,第二发电公司修建的铁路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系合法使用人,因此,上诉人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也在规划红线范围内,那么上诉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它属于一个因土地征收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不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本案纷争。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是清楚的,第二发电公司修建的铁路专用线16号桥墩修建在政府部门核准的红线图内,没有侵占上诉人的宅基地,上诉人门前的那块空地是98年仪北路改造时的老路基,不属于上诉人享有,上诉人的请求不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应是一个因土地征收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代理人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判决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长汉

2013623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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