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际上诉唐X兵、马X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5-29 17:0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日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下称研究院)对外发包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I标)施工,2013年6月4日上诉人中美国际中标,2013年6月24日研究院代表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将承包工程中的N1-N53塔位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西藏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圣安公司),圣安公司设立了相应的项目部,圣安公司法定代表人X安让妹夫王X丰全面负责开展分包工程工作X兵与马X呷分别在圣安公司承包了劳务。由于圣安公司未支付劳务费用,唐X兵与马X呷一起遂将中美国际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美国际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一审法院在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主体认定错误,导致判决责任主体错误。

2013年1月1日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下称研究院)对外发包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I标)施工,2013年6月4日上诉人中标,2013年6月24日研究院代表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将承包工程中的N1-N53塔位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西藏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圣安公司),圣安公司设立了相应的项目部,圣安公司法定代表人X安让妹夫X丰全面负责开展分包工程工作。一审原告系圣安公司员工,用工单位当属圣安公司,双方的劳务纠纷或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理应由合同相对方圣安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不仅有研究院《西藏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工作移交情况汇报》、西藏电力支付上诉人《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上诉人支付圣安公司《建设银行电子回单》、《2013项目部工资表》、《2014项目部工资表》为证,还有X丰因涉嫌诈骗在昌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讯问笔录为证。

二、分包单位圣安公司私刻中美国际项目部印章对外恶意签订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的线路班组劳务协议转运塔材料协议、转运塔基础材料协议,企图将付款义务转嫁给总包单位-中美国际

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圣安公司法定代表人X安的亲妹夫王X丰私刻上诉人行政公章和项目章,用于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班组劳务协议等。以此把圣安公司的支付义务转嫁给上诉人。

    1、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务协议。根据项目负责人王X丰《讯问笔录》以及中美国际和圣安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以及业主方的《工作移交情况汇报等证据,可以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圣安公司是中美国际的一个分包单位。而,被上诉人所谓的承包劳务的工程就是分包工程的一部分。若,再分包劳务属实,该再分包一定是和圣安公司签订的协议。出现中美国际项目部的分包协议只是圣安公司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所为,目的明显即是转嫁支付义务。所以,上诉人项目部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分包单位与员工或者再分包人之间恶意伪造而形成的,当然对上诉人无法律约束力。

    2、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支付条件。由于圣安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工程未完全竣工,尚未经过业主竣工验收。所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尚未得到分包单位圣安公司及业主的验收和认可。故,其主张权利还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被上诉人所主张之劳务报酬金额,严重不符合事实。

经昌都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被上诉人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X兵施工内容造价为1964375元。马X呷施工内容造价为739951元。而,所谓该项目部盖章认可的清单中造价分别为:4390260元,751720元。显然属于恶意所为。

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X兵一案:在一审答辩期内,上诉人提起了地域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裁定,径行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并且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X呷一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马子木呷子与上诉人签订的转运塔材协议及转运塔基础材料协议,属于法律关系不同的二个合同,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重叠,即使为方便诉讼,也应分开起诉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要征求一审被告即上诉人的同意才可以。一审法院既没有征求上诉人的同意就合并审理并且一审法院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件合并审理后,并只作出一份判决书显然程序违法。另外,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该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因为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后,分包单位和员工或者再分包人串通,试图通过转嫁支付责任达到快速获得劳动报酬之目的的恶意虚假诉讼。由于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  张宰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030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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