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某地产开发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05-29 17:0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业主与某地产开发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业主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开发商在买房时承诺赠送一定面积,但是接房后,业主发现,开发商赠送给他的面积远远少于其他业主。律师接案后认真分析了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合同签订之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购买的商铺有赠送面积。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履行合同。

二、被告履行合同有违约行为

业主购买的商住房后有一部分可利用面积,被告将每个商铺后的可利用面积都划分给了对应的业主,而某业主的可利用面积被划分了相邻业主。

开发商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开发商之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的义务,给业主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赠送面积没有明确约定,应当遵从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事后也未能能达成任何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商铺后面的可利用面积,如果开发商赠送,必须是赠送给对应的业主的。业主所面临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开发商基于什么原因作出此行为,不得而知。

商品房价格高,对于业主来讲,期待赠送面积也是人之常情。

本律师认为认为,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107条、11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补偿原告应得之赠送面积的价格×元。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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