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融资公司的特点及防骗

时间:2018-05-31 16:3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企业经营缺少资金是许多中小企业当前面对的难题,寻求资金往往成为一些中小型企业的主要业务。而此时一些骗子却会趁虚而入,利用中小企业急于寻求资金的心理,对企业实施诈骗,让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企业血本无归或雪上加霜的情形经常发生。所以,那些急于寻求合作资金的中小企业在引资或与投融资公司合作时一定要引起警惕。

目前在北京、深圳等地有许多投融资公司或理财公司,他们一般打着香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或者美国××(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或者以注册资本较大的北京某投融资公司名义进行商务活动,这些投融资公司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其注册资金一般都在1000万元以上。这些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大都是理财、投资(寻求合作项目)、发行基金等,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网站设计精美,内容丰富,并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但很多投融资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投融资能力并从事着欺诈活动,甚至许多投融资公司就是公开的商务骗子。如果中小企业急于寻求合作资金而放松警惕,很可能会陷入被骗的深渊而无力自拔。

一、虚假投融资公司的特点

企业招牌含有境外公司身份,打着外资企业的旗号。

许多投融资公司使用的名称往往含有外资企业身份,如香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或者美国××(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等。这类公司实际上是借用在香港或美国设立的空壳公司名义在北京设立的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使投融资公司具有外资身份,以增大投融资公司的诱惑力。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公司非常容易,注册资金不用验资到位,最低注册资本仅1万港币,注册资本只是代表股东的经济责任。注册后可以不在香港实地办公,不需要租办公室,只要有一个通讯地址就可以,即不用在香港实地办公也可以不雇用员工。香港税制适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如“业务不在当地运作,利润来源自海外”可以申请政府豁免利得税(16.5%)。银行账户不受大陆外汇管制,可以自由地对境内外企业和个人账户汇款和收款。香港注册公司一般由代理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只有公司地址而无实际经营活动。

由于在香港和美国注册空壳公司非常容易,利用这种空壳公司在国内向工商机关登记设立一家带境外公司名义的投融资公司就可以娈成外企。而“外企资金雄厚”的错误观念往往会使国内很多人信以为真,那么有人上当受骗就在所难免了。

注册资本较大,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设立在北京的一些投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在1000万元以上,有的可以达到几千万元,会给人一种财大气粗的假象。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投融资公司必须拥有较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以开展投融资业务,所以,这些公司在注册资本验资时,一般都能够把注册资本加大到一定的规模。至于这些注册资本是否是真实,企业是否有这么多的资本用于投融资经营,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客户只能看到注册资本信息,而不能看到具体的财务账目。笔者发现,这些投融资公司虽然注册资本很大,但企业财务帐面上只有很少一点钱。其主要原因是国内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缺少监管机制,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虽然是法律禁止的,但实际上几乎没有人追究。这些投融资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收费数额无论大小都不开发票,全部使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内部结算单或三联单,而汇入款项大都进入个人银行卡中。可见,这些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本不规范,与个体私营企业差不多。这种情形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此类投融资公司业务虚假。因为投融资业务资金量大,对于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来讲都是极其严肃的重要业务,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财务结算程序处理相互之间的账目。注册资本如此巨大的投融资公司在财务管理上竟然这样随意,资金管理如此不规范,其投融资业务如何保证安全呢?

公司以投融资、理财、私募基金业务为主

这些设立在北京和深圳的投融资公司对外开展的业务主要是投融资,声称“对外寻求合作项目,提供项目合作资金。”从形式上来看,投融资公司对寻找合作项目投资获利是正常业务。然而在实际洽谈业务时,这些投融资公司都承诺有巨额外资可以进行项目投资,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合作。这种以资金寻求合作项目恰恰是国内众多中小企业需求最迫切的合作模式。急于寻求资金的中小企业一旦发现这种商机,就会不遗余力地争取与投融资公司进行合作,以求签订正式合同获得项目资金。然而在实际业务洽谈的过程中,投融资公司会向寻求资金合作的企业提出具体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要求是:落实外资合作项目,则必须接受投融资公司的审查程序并开展先期的审查准备工作。这些先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谈判、签署合作协议、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等,这些先期工作的经费则必须由寻求资金的企业承担。当业务洽谈进行到实质性阶段的时候,投融资公司会提出“项目合作资金属于美元或者欧元,直接进入项目合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程序,需要等待。如果企业急于用钱,投融资公司就建议寻求资金的企业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寻求资金合作的企业因为对私募基金的知识并不了解,一般都会接受投融资公司的基金项目建议,并签署相关的合同。

投融资公司使用的房产大都是租赁的写字间,集中办公,给人一种业务繁忙的假象。

这些设立在北京和深圳的投融资公司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注册财力巨大,却没有自己的经营房产。这些公司经营地点基本上都是租赁的房产,有的只租赁几间写字间,有的可能租赁一栋小楼或一层楼。这些公司一般都设立专门的接待人员,要想见到老板,则必须通过相应的预约程序或者由专人予以安排,给人一种企业实力很强,公司领导很忙的假象。如果到这些公司考察,可能会发现公司业务十分繁忙,不仅有专门的业务谈判人员,还设立专门的谈判场所,并给客户提供系统的资料。

签约容易,承诺合作资金量大。

与投融资公司进行业务谈判,只要进入谈判程序之后,签约非常容易。这些公司一般都会和客户先签订一个合作意向书,把双方的业务合作事项约定在意向书中,然后按照意向书要求的程序开展工作。而投融资公司在业务谈判时一般都会承诺投资数额巨大,并承诺全部是外资,不是美元就是欧元。如果寻求资金一方提出几千万元的合作要求,投融资公司的谈判代表一般都会表示“额度太小,不值得操作。如果想要合作则必须达到亿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资金合作一方就会感觉遇到了财神,往往会放松警惕而与投融资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佣金较高,分为明扣和暗扣两种方式。

投融资公司与客户签约的时候,往往会提出一个较高的佣金标准,一般在3-5%左右。而这种佣金标准往往以明扣和暗扣两种方式提出,给寻求资金一方产生一种感觉“此事是真,否则对方业务经办人员不可能会提出佣金要求。”由于双方有了佣金约定,投融资公司在收取相关的设计费、评估费的时候,往往也会按照佣金比率提成。如果是以私募基金方式合作,投融资公司可能会直接提取佣金或者以设计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私募基金项目合作难以实现

由于很多投融资公司建议寻求资金一方选择私募基金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寻求资金的中小企业大都会接受投融资公司的建议并按照其要求选择基金方案。应该说,这些投融资公司对如何发行项目基金的业务是非常熟练的,他们一般都会为寻求资金方提出一个合作方案,然而这些方案中无一例外的都是单方面条款。即寻求资金一方必须是基金发起人,而投融资公司则是项目基金管理人,并由寻求资金方承诺保证项目基金收益不得低于约定比例,一般设定收益率12%左右。同时约定,寻求资金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并承诺项目合作期满优先回购项目基金的股份。而在正式签署协议时,投融资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先收取1-2%的项目设计费,并约定投融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可以收取3-5%的佣金或者奖励。

由于这些约定只是针对寻求资金一方提出的,合作基金项目合同一旦签署,投融资公司可能会在约定时间提交一份通用格式的基金方案,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以证明其完成了设计任务。同时还会安排其公司的有关人员或者以投融资公司名义用50万元注册一个独立的公司,以示投融资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了项目基金的业务。如果寻求资金一方的后续资金跟不上,则可能构成违约,已经交纳的费用不仅无法退还,而且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虚假投融资施骗的手段

虚假投融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施骗的手段非常有隐蔽性,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对合作项目进行考察为名,骗取寻求资金一方支出大量接待费用,并借机旅游。

虚假投融资公司与寻求资金一方签订意向协议或者合作合同之后,会立即提出对合作企业进行考察的要求,并要求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作为正常的投资项目来讲,对合作项目或企业考察是必要的程序。但虚假投融资公司的考察,一来就是多人,而这些来考察的人员都是高管,甚至连董事长或总经理也可能亲临考察项目,有时还带着家属。考察人员到达之后,并不是考察具体的合作方案和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而是每天享受着高级别的接待,对当地的风土人情进行充分的旅游。几天下来,接待企业支出费用不菲,投融资公司老板可能会当面承诺:“合作资金已经落实,因涉及外资进入中国,需要由投融资公司寻找一个中介企业转帐,资金用不了几天就能到位。”寻求资金一方听到承诺后,会用心将接待工作做好,直到考察人员全部离开。

制造尽职调查理由,通过委派尽职调查公司消费已经支出的费用。

投融资公司一旦与寻求资金的企业签订了正式协议,便会不断发出各种文件,要求寻求资金一方提供相应的资料或作出各种承诺,一旦寻求资金一方没有达到投融资公司的要求,投融资公司就可能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委派尽职调查公司对寻求资金一方进行资信调查或者尽职调查。至于投融资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尽职调查公司与投融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却无人了解。由于寻求资金一方处于被动地位,当投融资公司要求委派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时候,寻求资金一方一般不会拒绝。第三方尽职调查工作实际开展的时候,他们要求索取有关企业的全部信息,包括不应被人知的商业秘密。如果寻求资金一方拒绝这种要求,就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投融资公司就可以寻求资金一方没有诚信而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由于第三方尽职调查公司往返经费都由投融资公司约定在合同之中,一旦发生争议,这个尽职调查的费用和成本也就自然摊派在寻求资金一方的企业身上。

对寻求资金一方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通过委托评估程序骗取巨额评估费用。

投融资公司与寻求资金一方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审计和评估事项。而在约定审计和评估事项时,投融资公司一般都要求审计和评估公司必须是国内有资质的公司,并其将设定为北京或者香港的审计或评估公司。在费用承担方面,投融资公司则会要求由被评估、被审计企业承担,而且必须是先付费后审计和评估。

投融资公司在确定审计或评估机构之后,一般都会向寻求资金一方发出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同时会告诉寻求资金一方“这个审计和评估非常重要,只有通过了审计和评估,合作资金才能进入,否则项目将无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资金一方感觉投资项目即将成功,即使花掉一笔审计评估费也只占很小的成本,便会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交纳审计评估费用。

实际上这些审计评估公司与投融资公司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他们收取了高额的审计评估费用之后,会在很短时间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将审计评估资料全部带到投融资公司所在地进行处理。然而随后发生的结果是:寻求资金一方的财务或者资产或者拟投资项目不符合要求。根据这个审计或评估结果,投融资公司便会通知寻求资金方:由于审计、评估结果不合格,外资对该项目投资停止。投融资公司同时会单方面终止合同,寻求资金一方先期投入的几十万元只能血本无归。

制造违约事由,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中止合作。

如果投融资公司无法在审计和评估过程中找到可以终止合同的理由,投融资公司也会在其他环节上与寻求资金一方进行多种交涉,并提出许多令人难以接受新的要求。由于投融资公司聘用的都是专业人员,而寻求资金一方对双方合作的投融资业务并不熟悉,特别是对基金项目更是不了解,在发生业务冲突的时候,寻求资金一方往往处于劣势,投融资公司就可能利用这些冲突和矛盾使之形成合同争议。一旦这种争议发生,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就能够成就。此时,争议双方可能会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投融资公司象征性地退一部分款,双方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投融资公司就可能会利用诉讼管辖地在北京或者深圳制造诉讼争议。而寻求资金钱一方基于资金的缺乏,往往对此类诉讼无力应对,最终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5、个别可以成功的基金项目对寻求资金一方是无底深渊。

近年来投融资公司喜欢操作一些私募基金业务,由于私募基金属于非证券业务,国家法律对此类业务的控制较差,一些投融资公司可能会在项目基金业务上取得成功。投融资公司对此类业务的解释是“私募基金是法律允许开展的业务”。

“私募基金”又称“地下基金”,一般是指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非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由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收益可能十分丰厚。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股权投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若干年的投资周期,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私募股权投资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然而,投融资公司在与寻求资金一方签订项目基金合同时,不会向寻求资金一方介绍私募基金的上述特点及风险,而只告诉寻求资金一方私募基金可以获得巨额融资。投融资公司在撰写合同时一般会将佣金提取比例设定在3-5%之间,年收益分红比率确定在12%左右。同时要求寻求资金一方必须承担基金发起人的义务并解决基金发行期间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基金项目中的20-30%股权必须由发起人认购并用相应的资产予以担保,以确保基金项目期满后能够回购处理。

根据这个比例,假如基金项目能够获得成功,寻求资金一方也将无利可图。因为每年高达12%的纯利润要通过股息分配给股权人,还要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融资公司提取3-5%奖励佣金,再加上前期发生的成本性费用,那么所谓基金项目的20%利润就成为寻求资金一方必须要完成的利润指标。然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业项目,如果想要稳定达到年收益20%以上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再加上20-30%股权认购,寻求资金钱一方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可能面临的马上就是无底深渊。

三、虚假投融资公司泛滥的原因

1、市场经济投资主体的广泛性为各类公司的设立创造了方便条件,由于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控制不力,出资人可以随时抽逃注册资本,形成事实的虚假注册。一些虚拟投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严重不符,很容易给寻求资金的企业造成错觉。

2、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缺少资金,急于寻求资金合作,为虚假投融资公司施骗提供了市场。对于寻求资金的企业急于找到资金,在获知投资信息之后,为了急于求成往往丧失警惕,容易接受各种不平等条件和欺诈条件。

3、国家有关部门对虚假投融资公司的监管不力,容易导致这些虚假公司公开施骗。对于许多设立在北京和深圳的投融资公司是否具有真正的投资实力,是否在从事规范的投资、理财业务,有关部门不予监管。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机关无法对企业进行监管,而其他部门也无权监管。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往往会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被推到法院解决。

4、虚假投融资公司聘用大量专业人员参与施骗活动,是欺骗活动能够得逞的重要原

因。由于一些虚假投融资公司聘用的是专业人员,这些人懂得投资、理财、基金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寻求资金一方却恰恰相反,对这些知识几乎一窍不通。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投融资公司的人员只要把投资前景描述得一片光明,就可能使寻求资金一方很容易上当受骗。

5、中介机构的不良参与致使欺骗活动有了掩饰作用。应该看到,在投融资公司施骗的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成为施骗一方的托。他们的出现和参与使得虚假投融资公司的欺骗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贪利心理导致受骗容易。贪图利益是很多人的通病,一些寻求资金的企业为什么会上当受骗,其最重要的原因是贪图利益之心起的作用。很多案受骗的企业都是在认为企业可以获得巨额投资,能够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判断下受骗的。笔者最近接待了一位农村经济项目的开发人,他注册了一家农业经济项目的公司,并获得了当地县政府和镇政府及村里支持,签署了相关的土地协议。这位先生因缺少项目建设资金,与北京的一家有美国公司背景的投资公司签订了三亿元的合作合同。这家投资公司承诺“同意向这位先生的项目投资3亿元,因资金是美元,中国政府限制外资入境,只能通过投资公司转入,所以,必须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为履行合同,这位先生需要向该投资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并多次接待该投资公司对项目的考察。这位先生为了获取投资公司的融资,向笔者认识的一位老板借钱用以支付评估审计费用。笔者接受委托审查借款业务时发现该投资公司是虚假投资,当即告知这位先生此业务不能进行。然而这位先生却认为“自己没有受骗,投资是真实的。”并表示要把业务继续做下去。

四、防范虚假投融资公司诈骗的对策

1、提高防诈骗的警惕性。

中国有句俗语“天上不能掉馅饼”是非常有道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诈骗活动防不胜防,如果没有高度的警惕性,上当受骗就会经常发生。做为企业经营者,必须在商务活动中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奇迹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对拟合作的各类投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

寻求资金的中小型企业在接待投融资公司的时候,不要轻信该公司提供的任何资料,应该对该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假如该公司网站上有投资成功的案例,则必须对该案例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通过当地的第三方进行,主要调查社会信用情况。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对涉及公司利益的条款不能有任何歧义。

投融资公司如果实施的是诈骗活动,他们起草的合同条款中必然会藏匿着一些规避法律风险的条款。所以,应该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把对寻求资金一方不利的或者可能导致投融资公司轻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必须剔除,以防范投融资公司轻易利用合同条款解除合同的可能发生。

拒绝任何交费,可以有效防止欺骗。

为了防范投融资公司实施的是诈骗活动,在项目谈判时,应该坚持不交任何费用,其中对接待费、评估、审计费用和第三方尽职调查费用应坚决拒绝交纳,但可以承诺在业务成交后可以从资金中扣除。如果投融资公司能够接受此类条款,则该公司的业务可能是真实的。如果投融资公司拒绝这些条件,则该公司的投资业务必然虚假。

建议有关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清理。

工商、税务机关应该对投融资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对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投融资公司应该坚决清理。而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投融资公司涉嫌诈骗案件的侦察,不要轻易将案件推给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投融资公司可能涉嫌诈骗,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处理。

五、相关提示

1、正宗规范的的投融资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时,会把重点放在对寻求资金的企业资信状况及经营状况和拟合作项目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方面,并可能对合作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而不会把签订意向书和承诺某些条件放在首位。

2、正宗规范的投融资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时,会到现场对拟合作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环境考察并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接洽,确定合作项目的优惠政策及可能实现的收益。

3、正宗规范的投融资公司在确定合作项目之后,会从财务管理、资金监管方面提出若干安全性约定,即规范的投融资公司会把合作资金的安全及收益放在第一位。

4、正宗规范的投融资公司的外资如果进入中国,只要符合银行规范,不受任何限制。即合法的外资投入中国,中国的各家银行不会有任何限制。如果投融资公司提出“外资不能直接进入企业,需要第三方转款”的理由时,此类投资公司必然虚假。

正宗规范的投融资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合作时会委派专业律师及财务专家参与业务谈判,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而虚假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谈判没有专业律师参加,除了对收费条款要求比较严格以外,对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表述不会过于要求。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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