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案件债权人代理律师的作用——以一起合并破产重整案为例

时间:2018-06-04 14:5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军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丰律师》总第41期


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及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破产工作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机制的独特功能,是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过剩产能化解的重要途经。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破产法通过制度设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获得公平的清偿,权利能够得到救济,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也是律师破产法律业务的一个重要业务范围。律师在破产案件工作中可以多方面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还可以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的代理人参与案件,从而促进破产审理公正、公平、合法有序地进行。下面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谈一下破产案件债权人代理律师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郑州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和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共同出资设立开封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郑州公司出资1376.41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34.41%;河南公司出资2623.59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65.59%。公司主要从事农药的生产、复配、加工、销售(限有效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生产经营),化工产品、肥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成立后由于企业发展战略理念不合理、经营发展步子迈的过大、财务风险控制标准缺失等,造成公司经营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

二、树立破产意识,甄别临危企业,做好应对工作

作为郑州公司的代理人,介入案件是在诉讼阶段。当时有5起针对开封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结束,标的达2000多万元,涉及郑州、开封两地两级多家法院。另外,笔者还了解到,开封公司还因涉及其他问题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生产车间对外承包,公司只收取承包人上交的承包费得以维持。

1.杜绝产生新的债权,使已经发生的债权规范化

郑州公司不仅是开封公司的出资人,而且多次出借资金用于开封公司的生产经营,另外,还作为担保人介绍他人出借资金给开封公司,数额共计1000多万元。由于开封公司陷于资金困难,而土地又因上述诉讼案件被查封导致银行不能抵押贷款。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多次向郑州公司提出再借部分资金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和解,从而解除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笔者根据了解的情况,初步判断公司陷于濒于破产边缘,如果郑州公司再发生新的借款,债权难以在将来得到实现,于是不建议继续产生债权,同时建议将已经发生的债权规范化,已便于诉讼或申报债权。

2.使隐性债权显性化

笔者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郑州公司与河南公司在共同出资设立开封公司时,签订出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①河南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开封公司拥自主管理权,同时承诺资本金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7%,若低于此水平,则由河南公司补足。②若开封公司在四年半之内未能实现上市,郑州公司有权选择退出,并要求河南公司按约定的收益率回购股份。根据这些协议内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赎条款的相关判例,笔者建议郑州公司启动了诉讼程序,及时将股权转化为债权,避免了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股权化为乌有的局面。

三、代理债权人及时申请破产或破产重整

完成代理上述股权转债权的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已进入申请执行程序,开封公司的固定资产已全部被法院依法查封。如果按正常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代理,将会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局。

笔者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建议郑州公司及时申请河南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使执行程序得以终止,保全措施得以解除,可以部分地实现债权。

根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的程序如下:

1.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依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笔者代理郑州公司先是对河南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郑州公司既是河南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开封公司的债权人。之所以对河南公司申请破产而没有对开封公司申请或者同时对二者一并申请破产,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通过股转债诉讼后,开封公司便成为河南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在河南公司的名下。二是河南公司注册地在郑州市高新区,该区法院已办结多起破产案件,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经验丰富。三是单独对一个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容易得到法院受理,而对关联企业合并申请破产法院受理难度较大。四是在本市代理案件也较为方便。

破产申请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笔者提出,河南公司与开封公司在债务、人员和资产等方面高度混同,属于关联企业,应合并破产,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遂裁定河南公司和开封公司合并破产。

四、为实现债权的最大化,配合法院适时做好破产程序的转换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大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大程序适用的对象、目标、原则、程序各不相同,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可以选择适用相关程序,配合法院做好相关程序的转换工作。

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开始是按破产清算进行申请和受理的。随着对河南公司和开封公司了解的进一步加深,初步判断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开封公司作为河南公司的生产基地,位于国家级化工物流园,拥有国有工业出让用地35.2亩(23483.4㎡),科研楼一栋,厂区内粉剂车间、水剂车间、合成车间、固态物料仓库、液态物料仓库、肥料仓库、传达室、配电室等基础设施、设备及办公设施健全。主营某原药、部分小药及中间体,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并持有农药生产批准或登记证书14个(含全国唯一某原药生产批准证书)、注册商标证书11个,新技术、新产品融合能力强,增值空间较大。如果进行破产清算,两个公司能变现的资产价值经评估才1000多万元。如果进行破产重整,公司的无形资产得以延续,特别是原有的生产批准证书可以继续利用;如果进一步考虑在现有的条件下挖掘产能,恢复销售渠道,可以有不错的利润空间。考虑到企业的重整价值,在案件受理后,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和债务人一道提出了重整申请,案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

五、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行使相关权利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及时的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企业破产法》第61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决议撤销请求权,第66条规定了债权人的复议申请权。

笔者在代理该起案件过程中,重点进行了债权核查、对重整方案提出意见等,使得债权得到公平处置、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和执行。

六、参与和投资人的谈判,做好债转股事宜

重整计划通过后,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人。在投资人确定后,作为该起破产案件债权数额最大的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了和重整投资人谈判。以重整计划确定的企业估值为基础,根据债权受偿的比例计算债权的兑付数额,作为与投资人合资的条件,按照新设公司的模式,签订投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经过重整后,生产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由于郑州公司的债权全部转为重整后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了增值。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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