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和清算人的区别是如何的

时间:2018-06-05 10:4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


企业的破产清算与重组工作,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等法律规定,更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熟知财务核算和审计调查方法。我们拥有专职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具有多名经验丰富的法律及财会专家,致力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能够担当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的破产管理人,为委托方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授予的破产管理人业务资质,天职国际上海分所则顺利入选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近年来,我们已先后担任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华狮啤酒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北京艾瑞斯水墨有限公司等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以及北京科诺世汽车部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港园娱乐有限公司等企业清算案件的清算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和清算人的 区别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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