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时间:2018-06-05 11:1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通说: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 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如何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而债权表则是管理人编制的,如果在此时仍然由管理人提起诉讼,则是自己起诉,自己应诉,根本无助于解决问题。 因此,如果欲使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发挥作用,则必须不能将代表债务人的人限定在破产管理人。

谁是代表债务人的意思机关

如果确认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不限于破产管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代表公司呢?王卫国在书中指出:“这种异议可以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债务财产的管理人提出。”而在实际操作上,一般都视清算组的组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所取代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将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不知道在此时说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如果还是指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话,那么这些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表权威从何而来。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可能作出决策,提起诉讼,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个问题。另外,股东个人也可能会不认可破产管理人的判断,并提起派生诉讼,是否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一个问题。总之,破产法的信手一笔,给实务确实带来许多难题。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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