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时间:2018-06-05 13:1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1、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 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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