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当然应顺延工期

时间:2019-04-25 10:3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工程量的增加,比如设计变更或者出现了在合同签订时未充分预料的客观情况,从一般的处理流程来看,发生工程量增加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双方就工程量对工期影响进行合理评价,从而顺延工期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如果严格按前述流程进行处理后,一般双方不会对工期发生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因工程量的增加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申请,双方也未就工期顺延达成任何合意,在此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加是否仍必然导致工期的顺延是历来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

部分观点认为,工程量的增加势必会导致施工时间的客观延长,如不允许承包人工期顺延,对于承包方缺乏公平,客观上也会造成承包方额外损失,因此,仍应允许承包方顺延工期的请求。部分观点认为,工程量的增加并非顺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增加后是否延长工期,如何确定延长工期,均应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或在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确定,如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应顺延工期条件或在履行中也未就工期顺延协商一致,且承包人无法就此提出合理抗辩的,工期不应予以顺延。

   本人认可第二种观点。2019年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有类似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这一规定对各地法院工期顺延与否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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