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何继承?

时间:2019-04-28 11:1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A与B育有一女C。2002年,A和B办理离婚登记。同年,A办理公证遗嘱,指明A的房屋由C继承。2003年,A和D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05年,C去世,育有一子E。2016年,A去世,随后,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A的房屋及银行存款的所有份额。

法律分析:

一、B、D、E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定继承,A死亡时的配偶为D,D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先于A去世,E是C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C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案B无继承权,D有继承权,E有继承权。

二、银行存款如何分割?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银行存款系A、D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为A的遗产,鉴于A未留下关于该部分财产的遗嘱,该银行存款应根据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

三、房屋如何分割?

房屋系A再婚前个人财产,100%的份额均为A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C为A指定的唯一的房屋继承人,但C先于A死亡,已经无法实现公证遗嘱继承,故房屋应适用法定继承。

四、分割方式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D与A从2003年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直照顾饮食起居,无经济来源并年老多病,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同时生活经济困难,D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多分。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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