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时间:2018-04-11 13:4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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