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某等4人起诉胡某要求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交还公司证照

时间:2018-05-28 10:2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杨某某杨某兰赵某某李某某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员工,胡某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以上员工起诉胡某要求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交还公司证照。经过律师努力,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甄某某杨某某杨某兰赵某某李某某胡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重庆合纵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安宁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庭审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甄某某72人已与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解除劳动关系,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不是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职工,也不是职工大会合法主体,其投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应当作为本案原告起诉。

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本案答辩期内被告已提交有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与甄某某72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系列证据,且甄某某72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不是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职工,也就不是职工大会合法投票主体,非法主体投票产生的一切决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企业法人的人事任免由企业内部决定,系企业内部事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并出具的情况说明系越权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民事法律效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证照制作均系工商行政部们所职权,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求助于工商行政部门,并不是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三、胡某不是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不属于职工大会罢免职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可以明确,职工大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职工大会罢免、解聘的职务范围仅限定于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两个职务。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人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基本法律常识,被告人胡某既非重庆市菜园坝豆制品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甚至连企业管理人员都不是,不得作为职工大会罢免、解聘的对象。

四、本案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法院应当驳回。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本案案由无关,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若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应另行提起诉讼。

五、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占、隐匿、转移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诉公司证照的行为。

本案原告没有提交一份证据证明被告有侵占、隐匿、转移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诉公司证照的行为,且实际上,被告也并未有妨害行为,本案举证责任在原告,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以上代理意见,肯定法庭予以采纳。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安宁 律师

                                  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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