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时间:2018-05-28 10: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欠缺家庭责任感、长期分居多年等诸多原因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备案。《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杜青秋由被告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如今小孩已满十周岁,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的再婚事宜,缺乏应有的家庭责任感。被告将小孩长期交予祖父抚养,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亦非常不利。故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为自己所有。经过律师努力,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肖某所有,杜远忠支付较多抚养费。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肖某诉被告杜远忠抚养权变更一案,重庆合纵事务所依法接受肖某的委托,指派苏建红、安宁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庭审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被告一直忙于自己的再婚事宜,缺乏作为父亲和监护人应有的责任感。被告将小孩长期交予祖父抚养,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被告作为父亲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作为母亲的原告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原告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原告从小孩出生就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已年满十一周岁,和谁一起生活由谁监护更利于自己成长还是知道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被告收入稳定,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完全有能力给孩子提供生活保障,被告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原告比一般家庭对孩子的照顾要更为细致和费心。在孩子的生长发育中需要更多的营养摄入,以保持身体状态良好,营养费的支出也是较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告常年经营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石壁2社的某某碎石厂,收入稳定,平均月工资水平达到万元以上。

四、孩子每年的生活花费,教育培训费用都在不断增加,需要被告也相应提高抚养费金额来支持。 

原告为增强孩子素质,现正参加海韵琴行古筝培训,每月学费520元;原告应孩子的要求参加了英博儿英语学习班,每学年费用1800元;每年的水、电、供暖费用2000余元;租房的费用也将提高到每年12000元。此外,还有诸多费用,例如,买图书文具,日常就医,日常花销等等,已经让原告倍感压力,被告作为父亲,有义务帮助自己的孩子更加健康的生活和成长,对孩子合理的需求应当予以抚育费上的支持。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苏建红  安宁 律师

                                   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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