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时间:2018-05-28 17:2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双方于2009331日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1019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恒坤,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婚内财产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男方婚前有多处不动产及公司股权,婚后双方共置多处不动产及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男方婚前不动产婚后一直出租并收取租金,另外,男方对外还有其他应收债权等,因涉及的面比较广、金额较大、争议较大,无法在短期内调查清楚,由人民法院判决先行离婚,就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女方在离婚后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本案原告范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至贵院,贵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2)津法民初字第05670号民事判决,判令准予双方离婚。但该判决未对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故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及价值。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资的重庆市渝通电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于1998年9月28日投资成立重庆市渝通电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原告担任了该公司总经理,根据原告提供的重庆市渝通电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凭证,该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摊位租赁的租金收入;二是经营所得;三是移动公司每年70万元的补贴。综合以上三部分,该公司的年收入约为120万元。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为4年1个月,故该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总额为490万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490 万元/2=245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为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婚前所有的房屋的租金收益。

    1、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B4座1041单元第一层(建筑面积347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7月31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1078000元加上375000元/48个月*40个月=312500元,合计1390500元。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285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28500元*9个月+28500元/30天*10天=26600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1390500元+266000/2=828250

    2、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1042号(建筑面积8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合同》,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7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900元*35个月=31500元加上900元/30天*7=210元,合计31710元。2012年3月8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9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900元*14个月+900元/30天*2天=1266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1710元+12660/2=22185

    3、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1043号(建筑面积8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合同》,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2月27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900元*35个月=31500元。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9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900元*14个月+900元/30天*10天=1290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1500元+12900/2=22200

    4、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1044号(建筑面积13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合同》,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2月27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1300元*35个月=45500元。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13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1300元*14个月+1300元/30天*10天=18633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45500元+18633/2=32066.5

    5、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1045号(建筑面积13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合同》,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12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1300元*35个月=45500元加上1300元/30天*12=520元,合计46020元。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13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1300元*13个月+1300元/30天*28天=18113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46020元+18113/2=32066.5

    6、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时代购物广场B小区1046号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合同》,2010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2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900元*36个月=32400元。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9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900元*2个月+900元/30天*8天=204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2400元+2040/2=17220

    7、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鼎山大道蜀果4号楼7、8号门面(建筑面积85.5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2000元*12个月+2400元*12个月+2800元*12个月=86400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10期间的租金比照2800元每月计算,总计应为2800元*6个月+2800元/30天*9天=1764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86400元+17640/2=52020

    8、出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北固门综合楼1幢5号门面(面积约22.77平方米)所得的租金收益。

    根据《门面租赁协议》,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该房屋应收租金为1000元*12个月+1200元*12个月+1400元*12个月+1600元*7个月+1600/30天*9天=54880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54880/2=27440

    综合以上8项,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租金收益为1033448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成立的重庆市驰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重庆市驰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9日,该公司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独资成立,公司的全部股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1%的股权转让给其子赵文杰,该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应视为被告对其所享有的50%的股权中的1%转让给了其子,因此,原告依法应分得重庆市驰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对应的价值(按注册资本150万元计算,则原告应分得75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为准)。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破碎锤、挖掘机及车辆。

    1、2011年3月29日购置的破碎锤一台,购置价格8000元;

    2、2011年4月19日购置的挖掘机一辆,购置价格362000元;

    3、2011年4月24日购置的渝B7C191货车一辆,购置价格42000元。

    上述机械及车辆等均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应分得其市场价值的一半(市场价值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共同债权。

    1、2010年7月2日,出借给朱晓兰40万元;

    2、2010年9月3日,出借给秦祖模200万元;

    3、2011年2月22日,出借给吕宗易200万元;

    4、2011年4月7日,出借给吕宗易200万元.

    上述债权均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所形成,属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应依法分得上述债权的一半。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存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获得的收益存入其银行账户,这些存款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告应依法分得存款的一半(最终以查实的为准)。

    三、如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则应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我们已向贵院申请调取被告所持有24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往来账务明细,如经查证,在原被告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告应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原告有权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了解合纵
民商事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