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时间:2018-05-30 16:2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本人的委托,指派黄敏、徐冬丽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充分了解案情,经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观念不合经常无休无止地争吵,男方曾就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修复的可能。

原、被告2016年10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17年1月10日在渝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各方面观念分歧很大,经常因琐事争执不休,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双方从2017年5月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但被告对其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竟然提出要原告打掉孩子,并且男方在2017年7月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后因原告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不同意离婚,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成调解协议,男方撤回起诉。

事后,原被告的关系并没有缓和,被告仍然对其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本该有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原告在2017年12月21日住院生产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打扰原告,严重干扰其产后休养。婚生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一反常态,经常以看孩子为名对原告各种骚扰,使原告对其厌恶至极。

被告以上种种行为使原告根本无法谅解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修复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尚在哺乳期,而且原告本人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在重庆市主城区内有住房,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原、被告的婚生子至今才4个月,尚在哺乳期,根本离不开母亲,而且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看。从原告自身条件来,其有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身体状况良好,在重市主城区内有住房,有足养能力和条件,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原告完全没有上述不适宜孩子生活的情形,完全可以尽到母亲该有的责任和义务。

三、原告父母从小孩出生至今一直在协助原告照顾小孩,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抚养小孩,因此抚养权归女方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原告父母从小孩出生至今,日夜帮忙看护小孩,对小孩的衣食住行十分了解。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抚养权归女方更有利小孩的生长。

四、若法院支持原、被告离婚并将小孩抚养权归女方,男方应当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

   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小孩是出生婴儿,在吃穿住用各方面消费要求比较高,从出生至开庭前,原告粗略计算已支出将近2万元,因此,若小孩抚养权归女方,主张男方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

五、原告从怀孕至今日常开销经过庭前统计,消费已达195000元。因以上费用支出系原告一人承担,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原告从怀孕至今,门诊产检、住院生产以及产后在月子中心恢复疗养等开支将近7万元,被告在该期间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承担任何花销。在婚后原告为被告偿还房贷支出17000余元,并且偿还车贷支出近12万元。以上费用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原被告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费用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 4月17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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