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时间:2018-06-01 15:1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潘某某的委托,指派黄敏律师担任其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现针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庭审理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提前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具备法定判决离婚事由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多次与异性发生婚外情,并且还在上海、浙江多地居婚外情人以夫妻名义居住。另外,被告还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子女抚养权

 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88号附3号4幢1单元5-5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被告属于过错方,原告有权多分。现原告要求全部分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供其女儿和自己共同居住。

2、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现年6岁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仅仅偶尔探望,女儿与被告无感情交流,为了女儿未来的成长及教育能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女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

三、共同债务的处理

 双方婚后有共同债务150万元,该债务由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全部由被告拿去花费,原告不清楚用途也未使用过,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应由被告承担该笔债务。

 

综上, 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确实无合好的可能,请法庭依法查明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7年8月20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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