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晓诉刘x芳、重庆海x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8-05-29 17:0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点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还款日期,保证人是否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0149月重庆市渝x区法院判决保证人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均用化名)

  x晓诉刘x芳、重庆海x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郑x晓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开庭前认真地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今日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基本事实

  原告与第一被告之夫陈x刚于2014115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给第一被告,还款期限为2015715日,后更改为2014715日,陈x刚在更改处加盖了其印章,第二被告海x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中盖章以确认对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100万。

  2014331日陈x刚因病突然死亡,2014414日原告通过104912xxxx407EMS向第一被告、海x璐公司送达了提前收回借款的函告,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亦承认收到了该函告。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收据》、《104912xxxx407EMS详单》、《函告》、被告代理人认可前述事实的庭审笔录为证,足以确认。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借款人为陈x刚、原告是否可以要求第一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1.第一被告与借款人陈x刚的夫妻关系始于199124日,其夫妻关系因陈x刚死亡止于2014331;借款日期2014115日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第一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陈x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

  故该债务属于第一被告与陈x刚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一被告理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借款偿还期限未到,原告是否可以主张提前偿还借款?

  原告与借款人陈x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乙方(原告)需要提前收回借款应在15天前通知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只要原告履行了提前15日通知的义务,借款人陈x刚就有提前偿还的义务。

  原告已经通过EMS依约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已经生效,故原告主张提前偿还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月利率2%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约定的借款期间为2014.01.15-2014.07.15,月利率2%,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时期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持平。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告主张2%的月利率标准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被告仅在在《借款协议》担保单位中加盖海x璐公司印章,属于对担保的范围、期间、方式约定不明。

  故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x刚更改还款日期是否加重第二被告的担保责任?

  1.x刚与原告达成共识更改还款时间并加盖印章,其作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非常清楚改动的法律后果,对此陈x刚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时间改动对保证人海x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即使陈x刚作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改动时间对保证人海x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即保证人海x璐公司在原保证期间内仍负有保证责任。

  3.原告依约主张了提前还款的权利,故即使改动了偿还时间,亦不加重第二被告海x璐公司的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追索借款有法可依,代理人恳求法庭依法作出公证、及时的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渝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张宰宇、金贵仁律师

  201475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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