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世惠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5-30 14:1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抗2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世惠。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法定代表人:林国权,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滕世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滕世惠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5]19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张能宝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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