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兰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8-05-30 16:1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周宏律师担任其诉兰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工程保证金,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月利率1.86%,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利息,且原告有权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资金占用损失。同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五、六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1月3日,原告通过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向被告一指定账户汇款2000万元。其后,截止到2015年2月被告一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先后支付利息92.87166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各保证人也未承担清偿责任。

二、 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担保函,是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及借款人兰某均系自然人,双方形成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原告借出资金属于旅商公司,不是刘某本人的,借贷双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纯属无稽之谈。《付款委托书》证明刘某与旅商公司形成委托付款关系,资金权属关系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便是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仍属有效。

   三、本案利息的计算

    本案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月利率1.86%,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利息。双方对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已还本金170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对于已还利息以及欠付利息,请法庭根据双方证据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公正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

2015年9月29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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