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诉涂某某离婚案再审代理词

时间:2018-06-01 15:2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涂某某,女,1945年3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91号xx。电话:xxxxxxxxxxx

许某某涂某某离婚一案,已经过终审判决,现对许某某申请再审提出答辩如下:

一、终审判决应该是公平的,不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我与许某某1992年8月24日在重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了近16年,期间我尽到了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关心申请人、扶养申请人的两个儿子长大,尤其是小儿子因为智力较低为了能让他更好的成长,我更是付出了比一般母亲更多的爱,在这十多年的生活中一家人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直到2006年6月我与申请人共同去三亚旅游不慎把腿摔伤,在我治疗的过程中申请人怕以后我会是他的负担,也从多种方式表露出不愿意照顾我,并于2007年7月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同时在外面又认识其他女人寻欢作乐,这种抛弃病妻的行为,纯属素质低下,道德败坏。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申请人一直持反对态度,提出“结婚后不可能产生经济混同”的错误观点,始属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这些在原判决书中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不再赘述。我作为申请人的合法夫妻,并与其生活十多年,我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认为终审判决是公平的,不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人编造事实,仿造签名,纯属藐视法律、愚弄法院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我在台湾打工时间只有2005年一年的时间纯属瞎编,我在台湾从2003年开始打工直到2006年我腿受伤后才没有打工了,这些事实是已经确认了的,也是随时可以证明的。申请人提到我照顾他两个未成年的儿子不能混淆为抚养,我只想问这不叫抚养关系叫什么呢?难道叫雇用关系吗?这简直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违背社会伦理,不负责任的说法。

从申请书这些荒谬的说法中,我想说一点,对于申请人向贵院申诉的事,我在收到再审申请书时,就和申请人联系过,申请人表示并不知道此事,也从未授权他人申诉过,从申请书的文字上可以看出,显然是他在大陆这边的亲戚瞎编伪造的再审申请书,并且申请书中许某某的签名可以看出也是伪造的,不是许某某的亲笔。他们这种瞎编事实,伪造申请提起再审简直是在愚弄法律,为了骗取他人的信任,想霸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我作为许某某十多年的妻子他这样被人骗我感到很痛心,也希望他能分清是非,不要在受他人蒙骗,我是不记前谦的,毕竟夫妻生活十多年,俗话说老来伴嘛,人那有不犯错误呢?我也希望我身边的每一个人都能过得幸福。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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