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8-06-01 15:4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所接受本案申请人何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方银担任其与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做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3年,于2017年2月18日合同已到期。

根据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参保证明等)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情况,即2014年2月18日入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于2017年2月18日合同已到期。

二、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18日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应当向申请人按照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同样工作岗位,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从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29400元(按4900元/月计算,共6个月工资)。

三、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申请人的举证可以看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共3年又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4900元/月。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46条、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4900元/月工资,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96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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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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