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XX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文某某劳动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8-06-01 15:4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代理思路

1、根据法律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证据为纸质考勤表和工资发放单。证据内容互有矛盾,且也不能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工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受原告文某某的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文某某的代理律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XX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应与申请人文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文某某20096月至201739日期间先后续签了四次劳动合同,后文某某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为强使申请人调离,被申请人停止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致使申请人因病不能住院和进行门诊的相关治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为逃避责任强行将申请人调离到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被拒后,停止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保,导致申请人因病不能进行住院和门诊的相关治疗。

、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于申请人的工资201656日起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而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表和打卡记录不能证明考勤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借此来拒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单方寄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未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寄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应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请求:

1、请求本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业保险损失157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45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875元,共计33075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5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2082元。

 

此致

 

重庆市南岸劳动争议仲裁委

 

                                         

   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6年 月 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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