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受赠房产,夫妻能否共有?

时间:2018-06-04 11:0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昨日上午,2018·第六届中老年文化节活动之“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走进市老基会共建社区河西区桃园街照耀里,来自10家法律服务机构的十余名资深律师为老人们答疑解惑。该活动由天津市老龄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老年基金会、《中老年时报》联合举办。

  活动中,社区刘大爷告诉律师,10年前,他的父亲将一处私产房以公证赠与形式过户给他,他想将受赠房产在自己百年后留给孙子继承,但遭到老伴儿反对。他向律师咨询,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自己想将受赠房留给孙子继承,是否需要征得老伴儿同意?

  市老基会法律顾问、律师沈雁群说,刘父当年办理房产公证赠与时,若未在赠与合同内容中明确将房屋只赠与刘大爷一人,依照《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大爷因公证赠与所得其父的房产,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刘大爷受赠其父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大爷处分该房产时应征得配偶同意。若赠与合同已明确表明房产只赠与刘大爷一人,则属于刘大爷一方个人财产(房产)。

  沈律师指出,刘大爷的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受赠房产属于刘大爷夫妻共有财产,刘大爷可在征得老伴儿同意的前提下,与老伴儿一起订立遗嘱,以签订遗赠协议的形式将受赠房产留给孙子继承,然后办理公证,以实现自己的意愿。

  活动中,河西区法援中心及该区桃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为老人们提供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服务。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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