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时间:2018-06-05 11:2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相对于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一)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强制清偿制度,往往会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贬损,对债务人而言极为不利。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丧失了企业的经营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进行清算的较长期间里,财产的闲置必然造成价值的降低和企业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另外,破产清偿过程中强制拍卖、变卖、转让财产等措施使财产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流失。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克服传统制度的缺陷,切实维护债务人资产利益,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和解,可以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减少债务数额、延长债务清偿期,避免破产清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解后进行的改革和整顿,为企业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债务企业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复苏和振兴。

  (二)破产和解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密切相关。作为积极的清偿方式,破产和解、企业振兴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将大于原有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

  首先,破产清偿中,债务人财产闲置、折价变卖的各项损失,最终均由债权人负担。其次,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所需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最后,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终结,对无力清偿的部分则可免责。破产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破产逃债,在清算前转移 优质资产另行成立新企业,进而申请原有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而作为破产清偿的有益补充,和解制度能够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以合作代替对抗,采取互相让步的方法为债务人资产增值提供了新的机会。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节约清算费用,提高债权清偿率,并充分挖掘其偿债潜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后,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仍应清偿和解协议确认的债务,潜在的破产清算危险更加有利于敦促债务人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濒临倒闭的企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即使剥夺债务人全部财产,也无法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众多债权人陷入受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令社会失业率迅速上升,社会救济的负担加重,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相比之下,破产和解制度为调和双方冲突、维护企业与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一种较为温和的偿债方式,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恐慌等不良影响。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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