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

时间:2018-06-05 11:2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一)和解的申请主体

  根据各国破产法律的通行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因为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能够完全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主动提出宽延履行期限、减免债务等,缓解债务人的经营困难。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复苏潜力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因而,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都把和解程序的启动者确定为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由债务人考虑并决定是否申请和解,嗣后再在法院的适当干预下,由债权人通过会议来表决是否接受和解提议。我国新破产法也规定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申请和解的时间阶段

  从国际上看,破产和解的立法原则分为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两种。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前置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的特点是,和解是破产宣告的必经前置程序。和解分离主义的特点是,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宣告程序并行,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宣告破产,也可以申请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和解不成的,再转化为破产宣告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直至破产宣告前,也可以随时发动和解程序而取代破产宣告程序。

  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和解分离主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使其可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和解或清算来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的新破产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采用和解分离主义,使破产和解成为与破产宣告并列的程序,和解不成,可以进入破产宣告。《破产法》第95条即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达成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债权的数额和性质;3.要求各债权人减免债务的数额或延期还款的期限;4.企业进行重整的计划和方案。

  破产和解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决议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这与一般民事和解须各方意见达成完全一致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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