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8-06-05 11:2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和解协议达成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发布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程序中止

  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则应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和解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谓中止,是指破产程序暂时停止,而不是永久性终结破产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破产程序才由中止转化为终结。

  (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生效的和解协议将对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表现为限制其清偿权利的行使。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序,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和解协议约束。自和解协议生效起,由和解协议所议定的债权便转化为和解债权,享有这种债权的主体,称为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出民事执行申请。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协议效力的约束。如为避免因担保物被执行,而使企业正常经营难以进行,债务人应与担保债权人单独达成个别和解。

(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使债务人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而转受和解协议的制约。此时,债务人重新取得了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为了履行和解协议,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签订新的合同,并对财产加以利用和处分。当然这种利用和处分行为必须以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应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并且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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