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时间:2018-06-05 14:0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本报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以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指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通知,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宗禾)

(责任编辑:宫钰)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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