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平与李君,王大胜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6-19 14:3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平,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琰义,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栋强、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胜,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兰婷,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吕平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3)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王大胜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被告王大胜住所地的重庆市铜梁县,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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