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的同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26 15:1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传波律师

2018年7月,谢某、毛某、唐某、陈某相互邀约到云南丽江自驾游,约定由谢某提供车辆并由其驾驶,自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AA制。2018年7月21日17时许,谢某驾驶车辆搭乘毛某、唐某、陈某,往丽江行驶,因谢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侧翻于路坎下,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毛某、唐某、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毛某被送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委托鉴定,毛某的伤残程度为一个7级伤残。毛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唐某、陈某赔偿损失。

唐某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向医学鉴定机构了解情况,认为毛某的伤残鉴定意见等级过高,故向法院申请对毛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毛某的伤残等级为三个10级伤残。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谢某、唐某、陈某以及原告毛某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唐某、陈某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唐某、陈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谢某认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相约自驾出游,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情谊活动增进彼此的感情,属于情谊行为。在情谊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谢某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毛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某、唐某、陈某作为自驾游的同乘人,均为自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担风险,同乘人自身负有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所乘之车在仅有谢某一人长途驾驶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风险,但同乘人仍然选择乘坐,未尽到安全乘坐义务,并且在事发时均未对谢某违规驾驶行为予以警示和提醒,也存在过错,故应对此次事故给毛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了第二种观点,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由谢某承担70%的责任,其余被告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了解合纵
民商事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