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8-05-29 16:5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代理思路

1.x美起诉书中已经载明沃xx不是侵权行为人,在答辩和法庭调查时要强调。

2.为防止赵x美撤诉后以工伤提起诉讼,要证明赵x美不是沃xx员工,沃xx不是其雇主或用人单位。

3. 为防止赵x美撤诉后以工伤提起诉讼,要证明赵x美不是在上班时间受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被告沃xx(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x渝北广场分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三被告不是造成赵x美受伤的侵权行为人,并且赵x美既不是第三被告的雇员,也不是第三被告的职工,赵x美对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第三被告不是原告损害的侵权行为人,第三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其损失责任。

  正如赵x美诉称,因重庆渝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豪x实业公司的豪x中央街扫尾工程院坝过道未做防护措施,才致使赵x美摔倒在院坝坎下造成损害。

  第三被告不是该扫尾工程院坝过道的所有人、管理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第三被告不是侵权行为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赵x美不是第三被告的雇员或职工,第三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雇主责任或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1.x美只是第三被告蔬菜类供应商王x敏雇请的雇员或提供劳务者,由王x敏进行劳务安排并支付劳务报酬。

2.第三被告从未与赵x美签订过(雇佣)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从未对赵x美进行过劳务安排、工作指示等管理,也从未向赵x美支付过劳务报酬或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3.x美不是在提供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也不是工伤。

  正如赵x美诉称,其受伤时间是下班后回家途中摔伤,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即使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原告也不是在提供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或者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告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第三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雇主责任或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综上所述,第三被告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张宰宇 金贵仁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民商事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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