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刑事风险

时间:2018-05-29 14:1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刑事风险

(一)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3、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典型案例房地产老总挪用资金案”: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签字条形式,多次挪用公司资金未归还,但该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股东(其股东均为亲属及朋友)而是实际控制人,且其挪用行为也没有任何文件予以授权或允许。其行为被发现后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具体案情正调查及审理中。该案例代表了目前一系列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支付及授权行为不合法的现状,导致公司涉及刑事风险,值得注意。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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