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治宇与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及汪坤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胜诉案

时间:2018-05-31 13:2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2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港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47915B。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治宇,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369968。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汪坤发,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港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治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汪坤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港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治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龙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锶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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