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上市公司再融资

时间:2018-05-31 14:0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信托融资方式不仅丰富了融资工具的晶种,而且也扩展了金融工具或融资方式的信用基础,是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表现。

信托(trust)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设计,起源于融资技术最为发达的英美衡平法系国家,后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继受。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权威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儿一般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其实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制度功能上看,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规划性质、结构性融资特征且能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制度安排,能够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有效地连接起来,形成参与各方“多赢”的局面,所以在美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使用相当普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利用信托工具实现再融资将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空间。本文拟从实例出发对国内上市公司进行信托融资的问题进行探讨,在法理层面上对其原理和优势予以解析,以利于这种融资创新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信托融资机制的原理

2002年12月11日,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福科技,股票代码600079)发布董事会公告称,拟同意其控股子公司南湖当代学生公寓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当代)与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兰信托)开展信托业务合作,就南湖当代所有的当代学生公寓房产及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社会融资l亿元,投资者享有的年投资收益率不超过4.5%,期限不超过3年。人福科技对此信托计划到期时的投资者本金赎回提供信用保证和实物保证。这是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利用信托计划进行再融资方式的创新,一经问世便引起了业界极大的关注。在人福科技和伊斯兰信托合作设计的这个信托融资计划中,实际包含了两个信托交易合约,即南湖当代与伊斯兰信托之间的实物资产信托合约和投资者与伊斯兰信托之间的资金集合信托合约,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融资机制。

一般来讲,信托关系大致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现代商务信托多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与受益人是重叠的,而信托融资关系又往往会包含两个信托合同关系,以同一受托人为联结点,双方委托人互为对方信托资产处分关系的相对人。因此,在信托融资机制运作的基本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 (资产及相关权利的原始权益人)、受托人(信托机构)与投资者(资金集合的原始权益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一般由委托人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向投资者筹措资金,以其资金集合向委托人购买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未来可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者到期时的本息。可见,信托融资机制运作的关键在于通过结构化的融资设计,对初始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形成信用级别更高的流动性融资工具 (信托产品),对其进行重新的市场化配置,使参与各方均因之受益。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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