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会计账薄”能否成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理由?

时间:2019-04-09 11:2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手段,除了法律也别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但基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的导火索,往往是因为股东之间的,或者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之时往往都会困难重重,公司都极少会配合,相反会以各种理由抗辩。

本文我们着重讨论的抗辩理由是:当股东提出诉请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而公司抗辩该资料不存在而无法配合履行的抗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起诉时原告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第二,股东查询会计账薄不具有不正当目的;第三,股东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的法定抗辩理由即为:不具有股东身份,具有不正当目的或者未经过公司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而公司会计账薄灭失、未依法设置公司会计账薄或者会计账薄设置不完整等“资料不存在”的抗辩均并非公司对抗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抗辩理由。上述情况的出现仅会导致股东在知情权诉讼判决生效后客观执行结果的差异。

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会计账薄灭失、未依法设置公司会计账薄或者会计账薄设置不完整”等情况属实的,给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与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并实际行使股东知情权无关。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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