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8-05-25 10:4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7月下旬至8月份岩某以234000元的价格将麻古四大袋贩卖给谭某、谢某,同年8月份,岩某再次贩卖部分甲基苯丙胺给谭某等人201581日被捉获,815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岩某系帮助其他人贩卖毒品,系从犯;贩卖第二批甲基苯丙胺因未实际交付,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对岩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经过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岩某属于从犯且有未遂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量刑意见书中减轻对李某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在上述减轻情节的基础上,提出岩某主管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对麻古数量直接作为确定量刑的依据,有悖罪行相适应原则,影响司法量刑公证的辩护思路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30”刑事判决书,判决岩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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