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合纵律师及时沟通并提交充分的代理思路,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时间:2018-05-25 15:5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4日,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区分局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1月初,张某某受邹某某的邀约利用以拍摄不雅视频勒索他人钱财。张某某在邹某的安排下假冒罗某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在某宾馆发生性关系并留下视频资料。邹某某将该不雅视频资料邮寄给被害人王某某,以此作威胁敲诈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事后,邹某某分给张某某2000元。

辩护策略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刘汉民、张宰宇担任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多方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一、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作案过程进行分解主犯录制性爱视频前如何选定受害人联系并取得受害人信任如何准备作案所用的变声手机身份证银行卡TF卡等工具,以及录制性爱视频后走某某剪辑邮寄性爱视频对敲诈金额的讨价还价提取赃款等都是其一个所为。张某某除参与了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外,没参与其他任何行为,并不知晓敲诈勒索的事情;

二、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三、张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辩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心得

本案接受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积极分析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并向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释放了张某某,委托人对结果很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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