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合纵律师及时沟通并提交充分的代理思路,判处单处罚金

时间:2018-05-25 15:5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30日,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周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10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巴蜀中学门口,以12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非法出售重庆市城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发票、重庆城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定额发票共计153份,收取150元(包括车费3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是真发票

辩护策略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金贵仁担任周某某涉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多方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发票来源于被告人平时的消费积累,并且都是真票,只是想赚点小钱而已,一共才获利150元,其中有30元是往返的车费。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她都不知道把自己消费的发票卖给别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这从一般人的常识和被告出具的悔过书中可以看出并表示了真诚的悔过之意,所以主观恶性小。

二、被告是初犯。

三、涉案发票数量少,金额少。

四、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自愿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辩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

办案心得

本案接受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从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后,检察官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缓刑,不支持出庭公诉,在开庭阶段,被告人积极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最后,被告人获得单处罚金的刑罚,对结果很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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