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被诉合同诈骗罪,合纵律师一审二审专业辩护获无罪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15日沈某代表月峰公司与新妙摩配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新妙摩配厂供应价值人民币196200元的各种摩托车发动机缸体给月峰公司;新妙摩配厂给月峰公司垫底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新妙摩配厂按照月峰公司的电话传真所要求的时间和缸体型号、数量发货,月峰公司在收货后48小时内电话传真告给新妙摩配厂,并且在60日付清货款。新妙摩配厂于同年10月28日向月峰公司发出各种摩托车发动机缸体价值人民币83700元的首批货物。被告人沈某于同年12月24日给新妙摩配厂发出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传真一份,称已经汇出贷款人民币50000元给新妙摩配厂。至此,新妙摩配厂于同月26日又向月峰公司发出第二批价值人民币15378元的缸体。月峰公司于1999年1月19日支付了垫底货物的货款20000元,新妙摩配厂在合同约定期超过后,并未收到月峰公司汇出的50000元汇款。新妙摩配厂于1999年5月14日委托其开户的农业银行新妙营业所向月峰公司的开户银行查询,20日回复称月峰公司账户无款。后经新妙摩配厂业务员的催收下,被告人沈某又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尚欠新妙摩配厂货款人民币78678元未付。
辩护策略
案发后,沈某的姐姐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案件十分擅长,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周宏、陈震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鲁主任及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本案的欠款主体是上海月峰贸易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人;
2、 月峰公司拖欠(而非占有)三个企业的货款是由于经营亏损造成的;
3、 月峰公一直在长期地、努力地履行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 被告人沈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5、 本案涉及事实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起诉书指控不能成立;
6、 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违法;
7、 本案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索债务。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沈某,调查取证了大量辩护证据,认真研究了控方证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法院采信了部分辩护意见,最后认定被告构成犯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委托人对辩护人的工作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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