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被诉强迫交易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刑

时间:2018-05-25 15:5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07月,被告人陈某某受徐某某、陈某的邀约,共谋控制从本市璧山县运往 渝中区朝天门的皮鞋卸货义务,并由陈某某负责卸货,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后,徐某某、陈某等人到璧山县对货物运输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要求货物运输人必须将运到朝天门的皮鞋交给陈某某卸货。同时,又对同在朝天门卸货的其他人董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不准该等人为璧山的货物运输人李某某、陈某某卸货。同年101日,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参与下,徐某某、陈某邀约胡某某、钱某某等20余人,到朝天门朝东路璧山运到重庆的下货地点“扎场子”恐吓威胁其他想参与卸货的人,致使货运方被迫将货物交给陈某某卸载。20031月,被告人陈某某成立了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鹏程货运有限公司”控制前述卸货交易,并以收取服务费为由强迫货物运输人李某某、胡某某交纳服务费。至20082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约50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犯罪十分擅长,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周宏、喻开渝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涉嫌强迫交易的组织、策划、主要实施陈某某都没有参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属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陈某某本人也是社会恶势力的受害人。被告人陈某某也是棒棒出身,后来帮璧山皮鞋货运主下车卸货维持生计。2000年期间,当董某某、饶某某、邓某某等人拒绝徐某某的邀约和威胁后,陈某某 在别人的威逼利诱下选择了妥协和合作,被迫参与垄断璧山皮鞋的卸货权,帮助徐某某管理搬运工、卸货及记账。

3、 陈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本人患有多种疾病。陈某某下有十一岁女儿尚在上学,还有一个四岁的儿子,其妻没有工作在家照料孩子,全家处于“零就业”状态,而且鹏程货运公司也分崩离析无人经营,陈某某家庭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此外,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长期羁押既对其身体建康不利,又不利于其改造。

辩护结果

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强迫交易刑事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合纵律师认真了解本案案情并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提出代理意见,本案以法院判决为终结。合纵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滔滔雄辩,准确陈述辩护意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最终委托人对合纵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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