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减刑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董某某、宋某某、安某经预谋后驾车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杨村转盘治安岗亭处,以被告人董某某望风,安某开车门,吴某某和宋某某驾车的分工形式,盗走余某的黄色红岩金刚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54813元。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他几人先后到重庆市南川区、武隆县、彭水县、贵州省铜仁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湄潭县、瓮安县、思南县等地,采取撬开车门、秘密开锁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次,共盗窃机动车11辆,价值1883291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机动车1次,盗窃机车1次,价值254813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周某的哥哥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查找,了解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乃重庆市首家获得司法部文明单位的律所,并且对于此类犯罪十分擅长,同时拥有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穆川律师承办此案。穆川律师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反复仔细研究以及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渝检三分院刑诉字[2011]3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该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吴某某有无参与2010年11月23日盗窃案的作案时间公诉机关没有查清;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安某经预谋实施盗窃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3、《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盗窃红岩金钢车中“开车”的犯罪分工,没有任何证据证实;4、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明显不足;5、现有在卷证据矛盾重重,难以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充分”的要求;6、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审中宋某某、董某某均当庭否认了吴某某参与了贵州省务川县盗窃红岩金刚车一案;7、公诉人在庭审中举示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瑕疵。二、被告人吴某某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其可能不具备盗窃的动机。三、被告人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其离异后独自抚养一对分别才八岁和六岁的儿女,家中还有年迈多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父母需要赡养,现在,吴某某的家庭生活全乱套,年老多病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女均无人照顾,家庭收入断绝了来源,希望法庭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有关证据,给被告人吴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根据此前制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及减刑的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吴某某获减刑。
办案心得
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须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相关案情,并解答被告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意见的交流;在审判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效的辩护,使被告人得到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