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被诉故意杀人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免死刑

时间:2018-05-25 11:0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56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86日被铜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1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执行逮捕,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康某某(本案死者)曾与自己的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疑心康某某要加害自己和儿子,遂对康某某产生怨恨。20125616时许,李某某发现康某某在离其儿子上学的学校附近的某理发店内后,遂进入该理发店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康某某身上乱捅,至康某某当场死亡。当日下午1650分许,李某某到铜梁县公安局雪庵公园交巡警平台投案。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辩护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叶栋强、穆川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侦查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异议,应当采信第一次《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第一次鉴定意见最为客观,时间最为接近案发时间,符合实际情况;

2、即便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来指控其犯罪,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也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3、即便以故意伤人罪定性,亦存在诸多从轻和减轻出发的情节:(1)嫌疑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2)嫌疑人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程度严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嫌疑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嫌疑人供述“只想把被害人捅严重点让其住院,没想捅死他”,因此属于间接故意;(4)嫌疑人有一未成年小孩,无人照顾且性格内向。

1、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最终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案情;在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意见交流;在审判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效辩护,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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