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纵律师侦查阶段展身手

时间:2018-05-25 11:0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司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押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侦查阶段相关事宜。

辩护策略

案发后,司某的父亲心急如焚,其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合纵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合纵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几次申请会见嫌疑人司某,并出具了详细全面的法律意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 开县公安局出具的《决定书》标题为: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同时,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纵律师认为,根据标题,该决定书所适用的犯罪对象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公安局认定其所犯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二者不具一致性,该《决定书》不能适用于本案。

2、 开县公安局出具的《决定书》还指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的规定,决定不批准会见。合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因此,即使是涉黑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仍然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上述《办法》在效力上不能对抗上位法。因此,请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司某。

3、 犯罪嫌疑人司某被贵局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人一直都心急万分。司某的家庭情况非常艰苦,其父亲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合纵律师也是受其父亲盼子心切感动而代理本案。请求公安局酌情考虑其家庭情况,从人性化司法出发,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司某。合纵律师在会见时还将感化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配合公安局早日完成侦查。

辩护结果

合纵律师介入本案侦查阶段后,多次申请会见当事人,并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函,后因委托人出于其他考虑,决定解除刑事委托合同,本案因此终止。

办案心得

嫌疑人司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事,司某的父亲委托本所李忠泽、王虹入律师代理,合纵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后,积极与承办人联系,并陪同委托人至开县办理案件事宜。后因委托人本人出于其他考虑,决定解除刑事委托合同,本案到此终止。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了解合纵
刑辩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