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被诉开设赌场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8-05-25 11:0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3月初,伍某、刘某等人共谋在重庆市渝中区开设赌场,并纠集袁某等人占门坐庄,以一门庄家、三门闲家使用扑克牌比大小、其余赌客押注的方式,提供赌具聚集他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累计约20万元,由刘某负责保管赌博抽头款项,扣除场地费、清洁费、刘某及望风人员工资后,抽头款项目由袁某等占门坐庄人员分配。场地费由伍某等人均分。201632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袁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查获部分赌具、赌资及抽头款项。同年421日,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的妻子十分着急,后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安宁律师承办此案。安宁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鲁主任及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袁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袁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侦查机关需要他协助调查的第一时间就前往大溪沟派出所进行了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2、 袁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系从犯。据袁某交代,该赌场是由宋某、伍某、陈某开设的,袁某与汤某坐一门。赌场每天的抽水所得均先用于支付完毕场地费、清洁费、望风人的报酬等固定费用后再由坐庄的股东将剩余的钱分给几个门主,每人每天的收入在1000元到2000元不等。而所有开支和利益的分配规则和执行方式都是由该赌场的开设者制定和操作的。所以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只是一个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很低,也系从犯。

3、 袁某犯罪情节轻微。袁某没有介绍他人进入赌场参与赌博且并未从中获利,实质上整个犯罪过程中袁某也是一名受害者。

4、 袁某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他照顾。袁某家中有年老的双亲需要赡养,也有不满两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他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时至今日,他不仅深深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更意识到了家庭对他的重要性,经过此次的教训,一定会痛改前非。

5、 希望对袁某减轻刑法并适用缓刑。袁某系自首,系犯罪较轻的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准备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肯定了袁某的自首情节,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办案心得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委托,指派安宁律师作为袁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询问相关案情,经过研究分析,提出了辩护意见。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感谢。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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