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被诉行贿罪,合纵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时间:2018-05-25 11:1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孙某原系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办公楼组合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因涉及受贿一事,于2010529日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同年12月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其后由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3年下半年,重庆市华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鄢某从孙某处得知开县国土房管局拟建新办公大楼,便将此信息告诉华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刘某为拿到该项目,安排鄢某以给予孙某和时任开县国土房管局廖某好处为条件,请他们为华成公司拿到该项目予以关照。2004年初,在孙某等人的关照下,华成公司以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其后,鄢某向孙某表明将刘某给她的工程提成款中的三分之一给其作为好处费,其余给廖某和鄢某本人。此后,孙某分三次收到鄢某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用于还房贷和个人生活开销。

2006年开县国土房管局办公楼主体竣工后将安装中央空调,由被告人孙某负责考察空调安装单位。孙某联系了原单位同事崔某,并向开县国土房管局引荐了崔某开办的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奥克公司顺利拿下该工程,孙某也为该公司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提供方便。待奥克公司将空调装完并投入使用后,崔某为感谢孙某,安排副总经理马某于2006年下半年某日送给孙某5万元。孙某受赃后,将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辩护策略

案发后,孙某某的家属四处奔走于律所寻求帮助在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后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肖勇、喻开渝,傅镭律师承办此案。肖勇、喻开渝、傅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于所里其他各位律师相互学习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对孙某收受鄢某2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主体身份与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符,孙某不构成受贿罪,而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重庆奥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孙某未达成承诺,孙某收受奥克公司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3、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4、孙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5、在量刑上,孙某曾对社会做出过过较大贡献,早日释放有利于更好回报社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准备充分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最终巫溪县法院接采纳了合纵律师提出的孙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办案心得

在接受孙某配偶张某委托后,合纵律师多次会见了孙某,审阅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查找有关法律及司法判例基础上,确定了本案的基本代理思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合纵律师多次就孙某的病情鉴定取保候审等问题提出了申请,并沟通办理了退还账款的事宜。在审判阶段,合纵律师就本案的罪性、减刑情节、量刑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独立的辩护意见,最终部分意见的到了法院的采纳。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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