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明受贿案

时间:2018-05-25 11:1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万明担任重庆市璧山区公路管理所副所长。期间,被告人刘万明利用分管养护生产、班组规范化管理和乡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等职务之便,收受刘学春等人的好处费,共计6800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刘万明家属分外焦急,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贵仁、张宰宇律师团队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犯罪十分擅长,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颇有心得。于是来所咨询,并委托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贵仁、张宰宇律师。金贵仁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论证,为嫌疑人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并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刘万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万明到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刘万明收受贿赂是事实,但是均是被动受贿,从未有索贿行为,性质相对较轻。有本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为证,起诉书也有客观认定。

2、被告人收受了贿赂,但并没有给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尚未放弃原则让施工单位以劣充优、抬高造价、降低质量,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相反,被告人对于这些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造价均严格管理。

3、被告人系初犯且之前一直工作成绩突出,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且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

经过辩护人的大量工作,最终璧山区法院全部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被告人最终被判缓刑。

办案心得:

本案最为职务犯罪,辩护人从言词证据、到案经过、退赃等方面出发,通过大量工作,使得公诉机关3年至5年的量刑意见被驳回,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全部理由,最终被判缓刑。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委托人表示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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