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1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溪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重庆利佰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颎与重庆宜东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宁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张,合计价税金额66.6万元,虚开税额96769.26元,并将货款66.6万元转入何颎私人账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由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本所接受刘祥宁委托,指派周宏、黄敏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复制并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材料,为刘祥宁申请取保候审,并在其后庭审过程中对刘祥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从轻辩护,部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对刘祥宁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