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重庆诚信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金属硅等货物,为了牟取利益、少缴关税,作为公司总经理的付某指使公司员工制作虚假的报关资料并以假合同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出口价格明显低于真实合同价格,偷逃应缴税额124.78万元。
2010年12月2日,黄浦老巷海关传唤付某接受调查,2011年9月21日,黄浦老巷海关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无罪辩护,诚信公司不存在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付某没有指使行为,希望不予起诉。
辩护结果
经过与广州市检察院沟通,辩护人向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取了诚信公司相应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诚信公司不存在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因海关通关过程和办案阶段的标准不统一导致企业或货代,报关行想要正常通关,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付某没有指使行为,最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公二刑不诉[2012]10、1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