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波销售伪劣产品案

时间:2018-05-25 13:2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何国波、刘兵从他人处接手一烟酒茶行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同经营卷烟生意。期间,被告人何国波购进大量假冒伪劣香烟,由被告人刘兵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至被告人何国波租住的位于大渡口区金地广场1046-23-3号房间内存放。

2009年1月7日,被告人何国波、刘兵驾车至江北区盘溪镇农贸市场,将假冒的“云烟”50条、“玉溪”50条贩卖给李金辉、于正辉、于正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元。2009年1月9日,被告人何国波、刘兵驾车至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市场,将假冒的“玉溪”100条贩卖给李金辉、于正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2009年1月11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在金地广场地下停车库当场查获被告人何国波存放在此的卷烟2010条,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2010条均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人民币466197元。

本案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符。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起点为五万元,何国波销售金额虽然没有达到五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何国波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人民币虽高达466197元,但应属于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何国波作了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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